《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(试行)》解读

2022-01-11 00:00

近日,工业和信息化部、自然资源部、生态环境部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交通运输部、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《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工信部联原〔2021〕220号,下称《办法》)。现就《办法》有关内容解读如下:

一、《办法》出台背景是什么?

化工园区是化工行业发展的重要载体,在促进安全统一监管、环境集中治理、上下游协同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,已成为化工行业的主要发展阵地。目前,我国化工园区发展水平参差不齐,部分园区还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、配套设施不健全、专业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,安全环境风险较高,亟需出台政策引导化工园区规范发展。

党中央、国务院高度重视化工园区绿色安全发展。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<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>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要求“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、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”。为贯彻落实《意见》要求,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《办法》,旨在指导各地规范园区建设和实施认定管理,提升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和绿色发展水平。

二、《办法》编制的总体考虑是什么?

《办法》编制主要考虑三点:一是充分与现有政策标准衔接。《办法》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,与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、综合评价导则等标准规范相衔接,参考相关省份已出台的认定办法,围绕化工园区绿色、安全发展目标,为各省份制定认定管理办法提供依据。二是统筹兼顾不同化工园区特点。《办法》综合考虑我国化工园区数量众多,地理位置、主导产业各不相同等特点,在确保安全环境风险可控的基础上,制定了差异化政策。如,考虑到北方冬季气温较低,废水明管输送运行成本高、管线冻裂风险大,我们要求废水排放采用“专管或明管输送”。三是严守安全环保底线。《办法》面向化工园区本质安全、清洁生产、应急保障等需求,分别从园区设立、管理机构、园区选址、规划、安全环保、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约束性指标要求,是各省份制定实施细则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。

三、《办法》编制依据和主要内容是什么?

《办法》主要依据《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(试行)》(应急〔2019〕78号)、《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》(GB/T 39217-2020)、《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 第1部分:总纲》(T/CPCIF 0054.1-2020)等标准规范制定。

《办法》共有5个章节、26条。第一章 总则 3条,提出《办法》制定的依据、管理权属及化工园区的定义。第二章 建设标准 12条,分别从园区设立、管理机构、园区选址、规划、安全环保、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约束性指标要求,是各省份制定管理细则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。第三章 园区认定 3条,明确了化工园区认定机构、认定程序。第四章 园区管理 5条,明确地方、有关部门职责,对认定化工园区动态管理、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处置、新设立化工园区管理,以及定期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、企业数量、安全环保情况等工作提出要求。第五章 附则 3条,明确对地方的工作要求以及文件实施时间。

四、化工园区类型有哪些?

《办法》提出的化工园区是指由人民政府批准设立,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、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、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。主要包括两类:一是批准设立的专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,二是批准设立的经济(技术)开发区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中相对独立设置的化工园(区)。化工园区可采取“飞地”“一区多园”等模式建设。

五、如何依据《办法》开展园区认定管理工作?

《办法》对化工园区设立、管理机构、园区选址、规划、安全、环保、应急救援等提出了明确要求,是各省份制定实施细则及开展认定工作的基本遵循。各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应按照不低于《办法》建设标准要求的原则,结合本地实际,制定完善本地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、认定评分标准,组织开展化工园区认定,并定期组织已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开展自评和复核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。对于已出台实施细则并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的省份,要按照《办法》对已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进行复核,不符合《办法》要求的,要限期整改。

六、对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如何处置?

各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可根据本地区实施细则,对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,采取以下2种方式进行处置。一是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,完善配套设施,消除安全、环境风险隐患。整改期间化工园区不得新建、改扩建化工项目(安全、环保、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)。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,依法依规关闭。二是依法依规予以关闭,不得再承接化工项目,妥善处置园区内既有化工企业,消除安全、环境风险隐患,同时防止发生次生安全事故、环境污染事件。

七、对新设立化工园区如何管理?

考虑到新设立化工园区相关配套设施尚未建成,不具备通过化工园区认定的条件;若待配套设施建成后再引进项目,又将导致化工园区建设周期长、大型化工项目不能及时开工等。为统筹兼顾化工园区建设质量和有序推进重大化工项目建设,《办法》对新设立化工园区提出了三点要求。一是要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设立;二是承接的化工项目必须是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的,并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;三是园区内化工项目投产前,新设立的化工园区应按《办法》要求通过认定。